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丁建民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複代理人 李榮林律師相 對 人 丁建瑛
丁建中共 同代 理 人 林殷世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106 年訴字第1169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業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106 年6 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至8 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按,除本施行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雖係於106 年5 月15日具狀聲請發給本件訴訟繫屬證明,有民事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本院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之規定為裁定,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原為兩造之母即訴外人丁宋玉珍之財產,丁宋玉珍於97年10月3 日過世,經兩造與其他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由兩造三人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各繼承三分之一,惟原告持分借用被告名義為登記,並由原告保有全部不動產所有權狀並統一為出租管理,歷經多年均無爭議。詎嗣後經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竟遭被告拒絕,乃提起本件訴訟,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與被告間借名登記契約,並依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第179 條及類推適用第541 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予原告,併聲請核發起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之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請求移轉等情,業據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狀及房屋租賃契約書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價額經核定為202 萬8,608 元,兩造就此並未聲明不服,故以此作為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值,而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可能所需進行期間約為4 年4 月(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超逾150 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1 年,合計審理期限約需4 年4 月),此亦為相對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可能無法處分變價之期間,則相對人此段期間所受之損失,可以其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變價後於該期間可得之利息以為計算,又該項損失,應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較為客觀妥適。是以,相對人因本件不當登記所可能造成之損害約為43萬9,532 元【計算式:2,028,608 (元)×5%×4 又1 /3 (年)=439,532 (元)】,是從寬認聲請人所應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44萬元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2 小│55762分之110 ││ │段000地號土地 │ │├──┼───────────┼─────────┤│2 │臺北市○○區○○段2 小│55762分之110 ││ │段000之0地號土地 │ │├──┼───────────┼─────────┤│3 │臺北市○○區○○段2 小│全部 ││ │段00000建號建物 │ │└──┴───────────┴─────────┘附表二: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1 │臺北市○○區○○段2 小│167286分之55 │丁建瑛 ││ │段000地號土地 │ │ │├──┼───────────┼─────────┼────┤│2 │同上 │同上 │丁建中 │├──┼───────────┼─────────┼────┤│3 │臺北市○○區○○段2 小│167286分之55 │丁建瑛 ││ │段000之0地號土地 │ │ │├──┼───────────┼─────────┼────┤│4 │同上 │同上 │丁建中 │├──┼───────────┼─────────┼────┤│5 │臺北市○○區○○段2 小│6分之1 │丁建瑛 ││ │段00000建號建物 │ │ │├──┼───────────┼─────────┼────┤│6 │同上 │同上 │丁建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