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 告 廖明正訴訟代理人 廖昭勝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雲林縣廖龍舉兼法定代理 廖昭斌○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紀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3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 告 廖明正訴訟代理人 廖昭勝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雲林縣廖龍舉兼法定代理 廖昭斌○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紀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3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