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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 告 廖明正訴訟代理人 廖昭勝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雲林縣廖龍舉兼法定代理 廖昭斌○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紀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3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