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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8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雲林縣廖龍舉兼法定代理人 廖昭斌被 上 訴 人 廖明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記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日期: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