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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8號原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被 告 陳光照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都市更新或合建契約書第1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