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原 告 李張英柳
劉先皋姜國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被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