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上 訴 人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被 上訴人 李張英柳
劉先皋姜國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係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非屬因身分上權利而起訴,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因其所受利益無法計算,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