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建興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49,1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0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2 第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