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 告 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被 告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吉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
8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