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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9號上 訴 人 黃妤蓁被 上訴 人 汪建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即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日期:201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