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9號上 訴 人 黃妤蓁被 上訴 人 汪建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可佐,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可佐,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