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 告 戴國葳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被 告 文心移動光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瑞聰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葉正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75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