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雪玲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實行質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