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上 訴 人 周天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碧專等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3,447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附表:
原告請求調整租金後前3 年每年增加租金應為7 萬9,116 元(計算式:8萬1,116元-2,000元=7萬9,116元),第4至6年每年增加租金應為8萬7,228元(計算式:8萬1,116元×1.1-2,000元=8萬7,228元,元以四捨五入,下同),第7至9年每年增加租金應為9萬6,150元(計算式:8萬1,116元×1.1×1.1-2,000元=9萬6,150元),第10年每年增加租金應為10萬5,965元(計算式:8萬1,116元×1.1×1.1×1.1-2,000元=10萬5,965元)。總計共89萬3,447元(計算式:7萬9,116元×3年+8萬7,228元×3年+9萬6,150元×3年+10萬5,965元=89萬3,4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