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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7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78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被 告 翁立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附民字第7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丁予康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之頭版連續二期,及將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以與一六八理財網首頁頂端左右相同寬度、上下十公分長度之版面、二十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一六八理財網首頁(網址:http ://ww w.168abc .net/_News/List .aspx )頂端連續三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丁予康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㈡項原請求被告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1 天(見附民卷第1 至2 頁),嗣追加請求被告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168 周報之頭版連續2 期,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將上開道歉啟事一直登載於168 理財網首頁(網址:http ://www .168abc .net /_News/List .aspx,下稱168 理財網首頁)頂端(見本院卷第378 至379 、38

2 頁),核原告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168 周報之發行人及168 理財網之及總編輯,竟未經合理查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168 周報、16

8 理財網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而傳述「時任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總經理之原告丁予康(下與安泰銀行合稱原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名)與訴外人即和旺聯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和旺公司)董事長劉永祥共謀,由劉永祥以偽造之和旺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安泰銀行冒貸新臺幣(下同)7 億元,並於民國103 年12月底撥款後將1 億元傭金捐給吳敦義作為競選總統之經費」等不實言論,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已對原告名譽造成重大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安泰銀行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丁予康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16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1 天;㈣、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以48號字體之全版篇幅(寬35.5公分、長52公分)刊登於168 周報之頭版連續2 期,及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以與168 理財網首頁頂端左右相同寬度、上下10公分長度之版面、20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直登載於168 理財網首頁頂端;㈤、就第㈠、㈡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報導均係根據事實所撰寫,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復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乃實現民主價值重要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以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俾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惟亦須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故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固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然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此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非得憑所述事實係出於其懷疑或推論遽指有阻卻違法事由,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二者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93 號、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⒈被告為168 周報之發行人及168 理財網之總編輯;其於104

年8 月15日,在168 周報第241 期頭版、2 版專題報導及16

8 理財網中,刊登其所撰寫之載有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標題與文字內容之報導,又於104 年8 月22日及104 年9 月19日,在168 周報第242 期頭版、第246 期2 版與168 理財網,刊登其所撰寫之載有如附表編號7 至10所示標題與文字內容之報導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88號卷(下稱刑事一審卷)第103 至108 頁】,並有刊登如附表編號1 至3 、7 、10所示報導之168 周報正本、影本或截圖、登載如附表編號4 至6 、8 、9 所示報導之168 理財網網頁列印資料等可稽(見他字卷第24至29、55至56、115 頁背面、221 至222 、225 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又被告撰寫、刊登系爭報導明示丁予康與劉永祥共謀以偽造

之董事會議紀錄向安泰銀行詐貸7 億元,指摘丁予康以此手段掏空安泰銀行,顯足使社會一般人對丁予康產生負面評價,而損害、貶抑丁予康之人格、聲譽,是應由撰寫系爭報導之被告舉證證明上開報導內容即所陳述之事實係屬真實,或被告業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方不至構成侵權行為。

⒊被告雖抗辯系爭報導均係根據事實所撰寫云云。惟查:

①和旺公司轉投資之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利公司,

負責人為劉永祥)於103 年10月31日向安泰銀行申請短期貸款7 億元之貸款案(下稱系爭紅利公司貸款),係由和旺公司負責人劉永祥提出申請,由其與和旺公司、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旺公司)擔任此筆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經安泰銀行法金授信部審核、評估後,建議:「①授信戶需出具承諾書,承諾於本案存續期間,名下所持有之全數和旺公司股票皆不得設質予他人,營業單位需每月檢視,送法金授信部額度控管科檢核。②徵提中華全球投資(股)公司、金霖國際投資(股)公司、金星投資(股)公司(下依序稱中華公司、金霖公司、金星公司)三家公司得對他人提供物保之公司章程,以及同意對他人提供物保之董事會議紀錄。③餘擬同意照營業單位意見辦理。」,嗣該銀行信用風險委員會於103 年11月11日召開之第45次會議第26案,以合議方式決議建議:「①授信戶需出具承諾書,承諾於本案存續期間,名下所持有之全數和旺公司股票皆不得設質予他人,營業單位需每月檢視,送法金授信部額度控管科檢核。②徵提中華公司、金霖公司、金星公司三家公司得對他人提供物保之公司章程,以及同意對他人提供物保之董事會議紀錄。③餘同意照營業單位意見辦理」,再由該銀行授信審議暨決策委員會(丁予康為主席)於103 年11月12日下午1 時30分召開之103 年度第45次會議審議此授信案(第20案),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同意通過,決議並核定:「①授信戶需出具承諾書,承諾於本案存續期間,名下所持有之全數和旺公司股票皆不得設質予他人,營業單位需每月檢視,送法金授信部額度控管科檢核。②徵提中華公司、金霖公司、金星公司三家公司得對他人提供物保之公司章程,以及同意對他人提供物保之董事會議紀錄。③餘依區域中心意見辦理。(信用評等

7 等)」,紅利公司依安泰銀行所核定之前揭授信條件提供擔保後,安泰銀行即於103 年12月27日匯款7 億元至紅利公司在安泰銀行申設之帳戶,紅利公司於同日將該7 億元轉至和旺公司在安泰銀行申設之備償專戶帳戶,和旺公司復於同日自該和旺公司帳戶內轉帳7 億5,000 萬元至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公司)於安泰銀行申設之帳戶,用以支付和旺公司與大陸建設公司終止合建契約所應給付給大陸建設公司之合建保證金7 億5,000 萬元等事實,業經證人即時任安泰銀行法金授信部審查科襄理陳思齊於偵查及刑事一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371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59 至161 頁、刑事一審卷第

150 至158 頁】,核與安泰銀行105 年3 月30日(105 )安發字第1050000134號函及所附系爭紅利公司貸款之授信資料、對保資料影本1 份及此筆貸款流向之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

3 紙(見他字卷第230 至368 頁)、安泰銀行105 年12月9日(105 )安法授字第1050003486號函及所附系爭紅利公司貸款案之核覆書、安泰銀行103 年度第45次授信審議暨決策委員會會議紀錄(見偵字卷第174 至185 頁)、和旺公司與大陸建設公司於103 年12月29日所簽終止協議書、大陸建設公司103 年12月27日所出具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見偵字卷第154 至156 頁)、大陸建設公司105 年10月31日16陸地建發字第00156 號函及所附合建契約書(見偵字卷第112 至14

6 頁)等資料內容相符,足見安泰銀行處理系爭紅利公司貸款授信案,確係依照該銀行授信審核之作業流程,進行風險分析與評估,並以前述合議方式,審議並核定以前開條件放貸予紅利公司,堪認該筆貸款並非丁予康與劉永祥2 人合謀敲定,共同以偽造和旺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之方式向安泰銀行詐貸,藉此掏空安泰銀行;且依前述此筆7 億元貸款之資金流向,亦可認丁予康與劉永祥並未將紅利公司向安泰銀行貸得之7 億元款項中之1 億元捐給吳敦義作為競選總統之政治獻金,自難認系爭報導內容為真實。

②至於被告雖辯稱由劉永祥遭起訴及判決認定係以偽造之和旺

公司董事會議事節錄本向安泰銀行申請貸款乙節,可知系爭報導如附表編號9 ⑴所示內容為真實云云。惟查,劉永祥所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認定劉永祥因和旺公司須清償對大陸建設公司之9 億7,

575 萬元債務,欲由紅利公司向安泰銀行貸款7 億元,再轉借予和旺公司,因安泰銀行要求由和旺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劉永祥明知依和旺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紅利公司並非和旺公司可背書保證之對象,且和旺公司103 年12月31日董事會並未討論、決議和旺公司可擔任紅利公司借款7 億元之保證人事項,猶為取得系爭7 億元貸款,與和旺公司財務副總兼財務經理蔡中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由蔡中和以含有「說明四:本公司並追認同意擔任紅利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在安泰銀行融資借款7 億元之連帶保證人」之不實內容之和旺公司103 年12月31日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使不知情之會議紀錄職員陳雋美蓋用印章後,於

104 年1 月14日申請劉永祥核准印信,蓋用於上開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進而持之向安泰銀行行使,使和旺公司在未經董事會決議之情形下擔任系爭7 億元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足參【見偵卷第77頁、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卷(下稱刑事二審卷)第145 至

147 頁】,亦即上開刑事判決僅認定偽造和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係劉永祥與訴外人即和旺公司財務副總兼財務經理蔡中和二人所為,安泰銀行及其內部承辦本件貸款之人員並不知情且未參與其中,是劉永祥經刑事判決認定有偽造和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一節,尚無法據為被告對丁予康前揭指控為真實之依據,自不得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⒋另被告固辯稱:本案係譚清連所揭發,伊有向和旺公司某位

董事求證,該董事告訴伊和旺公司董事會根本沒有同意此筆

7 億元貸款,且告訴伊劉永祥有給丁予康傭金1 億元乙事云云。而縱譚清連有提供前開消息予被告,然其既非涉案當事人,被告身為168 周報及168 理財網總編輯,自應盡其查證義務,於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後,始得據此編纂並登載系爭報導。又證人即原和旺公司董事之寧國輝證稱:被告在

168 周報報導和旺、安泰貸款弊案的之前曾找過伊,詢問有關和旺公司向安泰銀行貸款之事,伊記得說過安泰銀行是金融專家,貸款應該是根據和旺公司董事會做的紀錄,劉永祥是用假的紀錄去貸款的,和旺公司替他的子公司做保證,上市櫃公司並不能替子公司做保證,正常程序董事會是不可能准的,怎麼會相信劉永祥用假的紀錄就貸款到7 億元,伊自己也覺得怪怪的,被告問伊程序,伊就據實回答。伊只跟被告說貸款有問題,但傭金部分伊不清楚,且劉永祥如要給丁予康傭金,伊不可能會知道。伊除了向被告提出貸款人有弊端之外,並未提及相關的證據或查證的管道等語(見刑事二審卷第145 至147 頁),可知被告雖有向寧國輝查證,惟寧國輝亦僅告以和旺公司向安泰銀行貸款有問題,並未提及劉永祥有給付傭金1 億元給丁予康之事,顯與系爭報導內容不符,亦難認被告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

⒌再被告因前開事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19

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核屬實,是丁予康主張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撰寫、傳述系爭報導,而侵害丁予康之名譽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⒍至安泰銀行主張系爭報導亦侵害其名譽云云,惟查,系爭報

導內容均係在指述丁予康與劉永祥和謀以冒貸系爭7 億元貸款掏空安泰銀行,並將其中1 億元捐給吳敦義作為競選總統之經費,及安泰銀行短少的7 億元就是被自己總經理丁予康「以詐術掏空輸送出去」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安泰銀行承貸系爭7 億元貸款時,丁予康時任安泰銀行總經理,並為安泰銀行授信審議暨決策委員會之主席,曾參與系爭7億元貸款授信案之討論及決議,惟安泰銀行為具有獨立人格之法人,與丁予康並非同一人格,縱丁予康之個人名譽因系爭報導受有損害,亦非等同安泰銀行之名譽受有損害;復徵之系爭報導如附表編號1 、3 、4 、5 、9 一再提及安泰銀行係因不知和旺公司董事會議記錄造假,而遭到冒貸、淘空等情,將安泰銀行形諸遭丁予康個人與劉永祥共謀申辦系爭

7 億元貸款之被害人,尚難認安泰銀行之名譽已因系爭報導而遭受損害,是安泰銀行上開主張,尚屬無據。

㈢、又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參照)。本院審酌丁予康因被告前述侵權行為致其名譽受有損害,其精神自可認受有相當之痛苦,兼衡丁予康自陳為碩士畢業,先後任職於國內外金融機構,目前為安泰銀行董事長,平均每年酬金約482 萬2,876 元(見附民卷第8 頁、本院卷第65至66頁);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目前經營媒體均虧損而無收入,以借貸維生(見本院卷第312 頁),及兩造之財產狀況(詳見本院卷第70至308 頁所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系爭報導內容侵害丁予康名譽之情節、系爭報導流傳程度、被告乃發行168 周刊與經營168 理財網以營利等一切情狀,認丁予康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於50萬元之範圍內尚屬適當,逾此範圍部分,則不能准許。至安泰銀行之名譽並未因系爭報導而遭受侵害,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縱法人之名譽遭受侵害,亦無精神上痛苦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故安泰銀行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㈣、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本文、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於106 年3 月8日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被告簽名為憑(見附民卷第1 頁),是丁予康就其得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之未定期限債務,併請求自106 年3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㈤、另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經查,被告係於168 周報、168 理財網刊登系爭報導,基於網路傳播之特性,客觀上足認對丁予康之名譽仍然持續發生侵害,是被丁予康請求法院判命被告以道歉啟事之方式回復名譽,確屬合理而必要。惟適當之處分,立法上係委由法院依職權裁量,本院考量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內容中,因丁予康係個人之名譽受侵害,應刪除向安泰銀行道歉部分,並經依照系爭報導內容調整後,本院認道歉啟事應以如附件二所示之內容為適當。又系爭報導固係以登載於168 周報、168 理財網方式傳述,惟168 周報、168 理財網並非眾所週知之報章雜誌、網路平台,且系爭報導業未經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等平面報紙或其他新聞媒體援用而加以報導乙節,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379 頁),再審酌系爭報導刊登於104 年間,迄今已近3年,且系爭報導既未經其他新聞媒體、網路轉載,顯未廣為流傳,為避免道歉啟事登載於上開實體報紙,致其餘原本未閱讀168 周報及瀏覽168 理財網而不知情之人,或已淡忘此事之大眾,反而重新獲悉兩造之糾紛,顯無益於丁予康名譽之回復,難認丁予康有在上開實體報紙刊登道歉啟事方得回復名譽之必要,則本院兼衡被告於168 周報、168 理財網刊載系爭報導之期數、篇數等情,認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須在168 周報頭版、168 理財網首頁,以如主文第2 項所示方式登載,即足以回復丁予康之名譽,且屬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丁予康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106 年3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及在168 周報頭版、168 理財網首頁,以如

主文第2 項所示方式,刊登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安泰銀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 萬元,及自106 年3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在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刊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1 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項丁予康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法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中又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編號│散布時間│ 平 台 │ 標 題 │ 誹謗文字內容 │ 卷證所在 │├──┼────┼────┼─────┼───────────────────┼─────┤│1 │104年8月│168 周報│安泰銀行/ │安泰銀行驚傳掏空案,據股市聞人譚清連指│臺灣士林地││ │15日 │第241 期│掏空7 億佣│出,安泰銀行與和旺公司有一筆7 億元的冒│方檢察署10││ │ │頭版 │金一億無蹤│貸案,是以假文件通過貸款,在去年12月取│4 年度他字││ │ │ │跡 │得7 億元撥款之後,雙方再捐出1 億元「贊│第3138號卷││ │ │ │ │助吳敦義參選總統」,但是由於副總統吳敦│(下稱他字││ │ │ │ │義向本報否認此事,1 億元的佣金流向因而│卷)第24頁││ │ │ │ │成為懸案。 │ ││ │ │ │ │『一億元佣金捐吳敦義競選』 │ ││ │ │ │ │據本報求證和旺內部人士透露,和旺董事會│ ││ │ │ │ │根本沒有同意這筆貸款,可是安泰銀行卻出│ ││ │ │ │ │現1 份假造的董事會決議,這份假文件成為│ ││ │ │ │ │和旺公司擔保此一貸款的依據。而另據業內│ ││ │ │ │ │人士指出,這一筆貸款是由安泰銀行總經理│ ││ │ │ │ │丁予康、和旺董事長劉永祥合謀敲定,其中│ ││ │ │ │ │並商定撥款後有1 億元佣金,佣金用途就當│ ││ │ │ │ │作吳敦義的選舉經費,如同購買「贖罪券」│ ││ │ │ │ │。 │ ││ │ │ │ │『5500名小股東每人損失十餘萬』 │ ││ │ │ │ │這個消息的洩漏,是因為今年四月和旺公司│ ││ │ │ │ │陸續遭168 周報揭發弊案,此後接連爆發財│ ││ │ │ │ │務危機,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冒貸案因│ ││ │ │ │ │而浮上檯面,由於安泰銀行拿著假文件,向│ ││ │ │ │ │法院假扣押和旺公司的財產,5500名小股東│ ││ │ │ │ │平均每人將因此損失十餘萬元,因此有內部│ ││ │ │ │ │人士心有不甘,揭發這個冒貸案。 │ ││ │ │ │ │『文件假造以詐術掏空安泰銀』 │ ││ │ │ │ │根據作者譚清連分析,由於文件是假造的,│ ││ │ │ │ │所以這筆貸款是無效的,安泰銀行短少的7 │ ││ │ │ │ │億元就是被自己總經理丁予康「以詐術掏空│ ││ │ │ │ │輸送出去」,在法律上來說,安泰銀行應該│ ││ │ │ │ │向自己的總經理丁予康求償7億元,而和旺 │ ││ │ │ │ │公司有權拒絕資產被拍賣。 │ │├──┼────┼────┼─────┼───────────────────┼─────┤│2 │104 年8 │168周報 │丁予康˙專│去年12月,安泰銀行總經理丁予康冒貸7 億│他字卷第24││ │月15日 │第241期 │替馬團隊拉│元給和旺,其中1 億元佣金捐給吳敦義競選│頁內面 ││ │ │2 版專題│政治獻金 │總統…。 │ ││ │ │報導 │ │ │ │├──┼────┼────┼─────┼───────────────────┼─────┤│3 │104 年8 │168周報 │安泰銀+和│今年4 月本報獨家揭發弊案的「和旺案」,│同上 ││ │月15日 │第241期 │旺湊一億給│本已因為股票下櫃、董事長收押,全案逐漸│ ││ │ │頭版 │吳敦義 │沉寂,不過本報日前取得最新內幕指出,和│ ││ │ │ │ │旺遭到法院拍賣的7 億元資產,其實是一樁│ ││ │ │ │ │冒貸案。… │ ││ │ │ │ │『馬隊丁予康、吳隊和旺』 │ ││ │ │ │ │據指出,這筆貸款中有一億元佣金在去年12│ ││ │ │ │ │月底送給副總統吳敦義作為競選總統的經費│ ││ │ │ │ │,涉案的人包括「馬團隊」的安泰銀行總經│ ││ │ │ │ │理丁予康、以及「吳團隊」的和旺董事長劉│ ││ │ │ │ │永祥。他們倆人假造1 份和旺公司的董事會│ ││ │ │ │ │決議,向安泰銀行貸款7 億元,其中1 億元│ ││ │ │ │ │佣金被用於「贊助吳敦義選總統」。 │ ││ │ │ │ │『這筆貸款有四點違法:』 │ ││ │ │ │ │… │ ││ │ │ │ │3.和旺董事會同意貸款的會議紀錄是偽造的│ ││ │ │ │ │ ,和旺董事長劉永祥和安泰銀行總經理丁│ ││ │ │ │ │ 予康偽造文書。 │ ││ │ │ │ │… │ │├──┼────┼────┼─────┼───────────────────┼─────┤│4 │104 年8 │168理財 │同編號1 │同編號1 │他字卷第27││ │月15日中│網 │ │ │頁 ││ │午12時5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5 │104 年8 │168理財 │同編號3 │同編號3 │同上 ││ │月15日中│網 │ │ │ ││ │午12時7 │ │ │ │ ││ │分 │ │ │ │ ││ │ │ │ │ │ │├──┼────┼────┼─────┼───────────────────┼─────┤│6 │104 年8 │168理財 │同編號2 │同編號2 │他字卷第28││ │月15日中│網 │ │ │頁 ││ │午12時8 │ │ │ │ ││ │分 │ │ │ │ ││ │ │ │ │ │ │├──┼────┼────┼─────┼───────────────────┼─────┤│7 │104年8月│168周報 │安泰銀行微│『一億元佣金已捐給吳敦義』 │他字卷第 ││ │22日 │第242期 │弱的呻吟 │…根據本報取得的消息是,安泰銀行總經理│225 頁 ││ │ │頭版 │ │丁予康私下收受1 億元佣金、且「已經捐給│ ││ │ │ │ │吳敦義參選總統」… │ ││ │ │ │ │ │ │├──┼────┼────┼─────┼───────────────────┼─────┤│8 │104年8月│168 理財│同編號7 │同編號7 │同上 ││ │22日某時│網 │ │ │ ││ │ │ │ │ │ ││ │ │ │ │ │ │├──┼────┼────┼─────┼───────────────────┼─────┤│9 │104年9月│168理財 │⑴ │和旺炒股案周五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檢方根│他字卷第56││ │19日中午│網 │起訴書/ 證│據本報歷次的獨家內幕報導加快偵查進度,│頁 ││ │12時20分│ │實:和旺與│並一一證實本報的報導完全屬實。其中本報│ ││ │許 │ │安泰銀勾結│揭發和旺董事長與安泰銀行總經理丁予康合│ ││ │ │ │冒貸7 億元│謀7 億元冒貸案,也獲起訴書證實確有此事│ ││ │ │ │ │,這一項新發現,可讓和旺5500名股東,每│ ││ │ │ │ │人平均減少12萬元損失。 │ ││ │ │ │ │… │ ││ │ │ │ │▲7 億冒貸案1 億元佣金 │ ││ │ │ │ │本報在8/15日的獨家報導中就已經指出:安│ ││ │ │ │ │泰銀行與和旺公司有一筆7 億元的冒貸案,│ ││ │ │ │ │是以假文件通過貸款,在去年12月取得7 億│ ││ │ │ │ │元撥款之後,雙方再捐出1 億元「贊助吳敦│ ││ │ │ │ │義參選總統」,但是由於副總統吳敦義向本│ ││ │ │ │ │報否認此事,1 億元的佣金流向因而成為懸│ ││ │ │ │ │案。 │ ││ │ │ │ │據本報求證和旺內部人士透露,和旺董事會│ ││ │ │ │ │根本沒有同意這筆貸款,可是安泰銀行卻出│ ││ │ │ │ │現1 份假造的董事會決議,這份假文件成為│ ││ │ │ │ │和旺公司擔保此一貸款的依據。而另據業內│ ││ │ │ │ │人士指出,這一筆貸款是由安泰銀行總經理│ ││ │ │ │ │丁予康、和旺董事長劉永祥合謀敲定,其中│ ││ │ │ │ │並商定撥款後有1 億元佣金,佣金用途就當│ ││ │ │ │ │作吳敦義的選舉經費,如同購買「贖罪券」│ ││ │ │ │ │。 │ ││ │ │ │ │▲5500名小股東每人損失十餘萬 │ ││ │ │ │ │這個消息的洩漏,是因為今年四月和旺公司│ ││ │ │ │ │陸續遭168 周報揭發弊案,此後接連爆發財│ ││ │ │ │ │務危機,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冒貸案因│ ││ │ │ │ │而浮上檯面,由於安泰銀行拿著假文件,向│ ││ │ │ │ │法院假扣押和旺公司的財產,5500名小股東│ ││ │ │ │ │平均每人將因此損失12萬元,因此有內部人│ ││ │ │ │ │士心有不甘揭發這個冒貸案。 │ ││ │ │ │ │▲文件假造以詐術掏空安泰銀 │ ││ │ │ │ │業內人士表示,檢方避重就輕說,只說7 億│ ││ │ │ │ │元貸款是劉永祥假造的,避開安泰銀行的責│ ││ │ │ │ │任,其實安泰銀行當時可能只是「拿出銀行│ ││ │ │ │ │通用的董事會決議制式表單」,交由劉永祥│ ││ │ │ │ │簽名蓋章,由於文件是假造的,所以這筆貸│ ││ │ │ │ │款是無效的,安泰銀行短少的7 億元就是被│ ││ │ │ │ │自己總經理丁予康「以詐術掏空輸送出去」│ ││ │ │ │ │,在法律上來說,安泰銀行應該向自己的總│ ││ │ │ │ │經理丁予康求償7 億元,…。 │ ││ ├────┤ ├─────┼───────────────────┤ ││ │104 年9 │ │⑵ │本報8/15日報導:安泰銀行總經理丁予康掏│ ││ │月19日中│ │安泰銀行應│空7 億元冒貸案,在檢方於周五起訴和旺案│ ││ │午12時21│ │向股東交代│後得到證實,現在安泰銀行應該出面說明,│ ││ │分許 │ │7億元損失 │這7 億元損失如何向安泰銀行的股東交代。│ ││ │ │ │ │由於檢方已經證實7 億元貸款是劉永祥假造│ ││ │ │ │ │的,而銀行業人士推測,安泰銀行陸續借給│ ││ │ │ │ │同一個對象7 億元、18億元,文件都要交由│ ││ │ │ │ │和旺董事長劉永祥簽名蓋章,這些通關捷徑│ ││ │ │ │ │,都有銀行內部人在積極配合。 │ ││ │ │ │ │▲一億佣金給總座丁予康 │ ││ │ │ │ │另外本報早已報導,這筆貸款有1 億元佣金│ ││ │ │ │ │,由總經理丁予康支配,種種證據都指向這│ ││ │ │ │ │筆貸款是銀行的內神通外鬼,合謀搬錢據為│ ││ │ │ │ │私用,而且都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所以貸│ ││ │ │ │ │款案是無效的,安泰銀行短少的7 億元就是│ ││ │ │ │ │被自己總經理丁予康「以詐術掏空輸送出去│ ││ │ │ │ │」,在法律上來說,安泰銀行應該向自己的│ ││ │ │ │ │總經理丁予康求償7 億元,而和旺公司有權│ ││ │ │ │ │拒絕資產被拍賣。 │ ││ │ │ │ │… │ │├──┼────┼────┼─────┼───────────────────┼─────┤│10 │104 年9 │168 周報│同編號9 │同編號9 │他字卷第55││ │月19日 │第246期 │ │ │頁 │└──┴────┴────┴─────┴───────────────────┴─────┘附件一:

┌───────────────────────────┐│道歉啟事 ││道歉人翁立民於民國104 年8 月15日在168 周報及168 理財網││、8 月22日在168 周報,及9 月19日在168 理財網,不實報導││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遭到淘空,並以不當言詞損害丁予││康先生之聲譽,故特刊登此聲明,鄭重向其二人致歉,以回復││其二人之聲譽。 │└───────────────────────────┘附件二:

┌───────────────────────────┐│道歉啟事 ││道歉人翁立民於民國104 年8 月15日在168 周報及168 理財網││、104 年8 月22日在168 周報,及同年9 月19日在168 理財網││,不實報導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遭丁予康先生淘空,而││損害丁予康先生之聲譽,故特刊登此聲明,鄭重向丁予康先生││致歉,以回復丁予康先生之聲譽。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