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思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