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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6號原 告 楊宜瑄被 告 許聰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保證債務,係因兩造所簽立之「借款協議」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紛爭業於該契約書約定,合意由擔保人(按即被告)臺灣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前揭協議書(見本院卷第18頁),而查被告戶籍係設在新竹縣湖口鄉,有戶籍查詢資料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