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清發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振德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見本院105年度士簡調字第460號卷第4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