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6號原 告 李明彥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複 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追加原告 李後根
李志宏李科緯李科禧李科練林泰豐吳秀鳯李詠崴李俊逸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林玉霞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追加原告之裁定,經原告李明彥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追加原告「李柯緯」、「李柯禧」、「李柯練」、「吳秀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科緯」、「李科禧」、「李科練」、「吳秀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李明彥之聲請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蔡子琪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