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娟華
蘇偉誠許榮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懸賞廣告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