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2號上 訴 人 薄慧文被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法定代理人 潘朝智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