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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7號原 告 張雪麗

蘇明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被 告 黃源泉

黃靜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訴訟關於訴訟標的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黃源泉、黃靜榆(下合稱被告,單指其一則逕稱其名)間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本院卷第8 頁)。嗣補充聲明第

1 項之請求權基礎為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補充聲明內容為: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同年月19日以受託人變更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另依民法第242 條、第

767 條第1 項中段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 項等規定,追加聲明第2 項:黃靜榆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4 年1 月19日以受託人變更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黃源泉所有(本院卷第81至86頁)。惟其依民法第

242 條、第767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為請求權基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6 萬2,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5,896 元,原告僅繳納其中4 萬9,015 元,尚欠38萬6,881 元,經本院於106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追加之訴,原告迄未繳納,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綜上,原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及建物門牌號碼│面積(平方│信託權利範圍 ││ │、建號 │公尺) │ │├──┼─────────────┼─────┼────────┤│1 │臺北市○○區○○段4 小段 │965 │1/16 ││ │460 地號 │ │ │├──┼─────────────┼─────┼────────┤│2 │臺北市○○區○○段4 小段 │135 │144442/0000000 ││ │124 地號 │ │ │├──┼─────────────┼─────┼────────┤│3 │臺北市○○區○○段4 小段 │685 │144442/0000000 ││ │124-2地號 │ │ │├──┼─────────────┼─────┼────────┤│4 │臺北市○○區○○段4 小段 │549 │542333/00000000 ││ │129地號 │ │ │├──┼─────────────┼─────┼────────┤│5 │臺北市○○區○○段4 小段 │775 │542333/00000000 ││ │129-2地號 │ │ │├──┼─────────────┼─────┼────────┤│6 │臺北市○○區○○段4 小段 │176 │2245/360000 ││ │130-1地號 │ │ │├──┼─────────────┼─────┼────────┤│7 │臺北市○○區○○段4 小段 │262 │107/8575 ││ │131-2地號 │ │ │├──┼─────────────┼─────┼────────┤│8 │臺北市○○區○○段4 小段 │159 │107/8575 ││ │131-3地號 │ │ │├──┼─────────────┼─────┼────────┤│9 │臺北市○○區○○段4 小段 │148 │561/10000 ││ │132-1地號 │ │ │├──┼─────────────┼─────┼────────┤│10 │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星雲│八層: │全部 ││ │街15巷18弄1號8樓 │148.61 │ ││ ├─────────────┤陽台: │ ││ │建號:臺北市○○區○○段4 │16.44 │ ││ │小段2742建號 │花台: │ ││ │ │4.43 │ │├──┼─────────────┼─────┼────────┤│11 │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星雲│地下一層:│1/16 ││ │街15巷18弄1、3號地下二層 │853.92 │ ││ ├─────────────┤地下二層:│ ││ │建號:臺北市○○區○○段4 │908.65 │ ││ │小段2746建號 │ │ │└──┴─────────────┴─────┴────────┘

裁判日期: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