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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被 告 陳福山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其信用卡債務新臺幣58萬7,482 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請求被告清償欠款等語。惟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約定,就信用卡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約定條款可佐。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日期: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