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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3號原 告 吳心瑜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複 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蓮傳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其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擴張請求金額,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8,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08 元,扣除前所繳納之裁判費30,30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2,9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