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3號上 訴 人 楊蓮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心瑜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