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原 告 松柏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鄺平偉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被 告 黃錦燕
林維仁林慧玲蔡雅慧陳越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被 告 黃碧瑞
張林美玉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表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93號確認區分所有權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93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107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