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0號原 告 鄭有盛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複 代理 人 許毓民律師被 告 台灣永固造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合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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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月華郭小涵即郭素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107 年3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及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附表收件字號欄中「北投字第000000號(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68年北投字第001620號(設定權利範圍:756分之15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