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黃美英
蕭國斌(兼蕭維成之承受訴訟人)蕭博銘(兼蕭維成之承受訴訟人)上 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原 告 蕭美月(即蕭維成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蝶戀花旅行社有限公司兼 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周繼弘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劉宇哲律師被 告 周比蒼
友力通運有限公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黃鳳珠訴訟代理人 黃河清被 告 康宜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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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人 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訴訟代理人 張天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關於「146萬2,2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46萬2,24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