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原 告 甲○○○
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被 告 丁○○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8號分割遺產家事訴訟事件(下稱系爭家事事件)認定結果為據,而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裁定命在系爭家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系爭家事事件(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9號)業已終結,並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歷審裁判清單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