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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原 告 李學宗

李麗惠李麗英李瓊珠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被 告 李和澤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律師被 告 袁寶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因:㈠遺囑係「偽造」而屬無效,縱可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作用,一併主張塗銷現有之繼承登記,但此與「債權人所為之查封,係基於現有登記而受公示、公信原則善意信賴保護」,兩者有無衝突?究應保護何者優先?㈡縱可塗銷不實繼承登記,但在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以前,登記名義人是否因查封尚未除去(即執行程序尚未撤銷),而就分割遺產仍陷於「給付不能」狀態?㈢縱可塗銷不實繼承登記,但在辦理新的繼承登記以前,能否請求分割遺產之公同共有物?且不受「因查封而給付不能」之限制?以上各項均待進一步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21日九點三十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
裁判日期: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