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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原 告 邱顯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一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為何)。

二、如係請求被告回復土地、建物之繼承登記,請表明各被告應回復繼承登記之最新土地地號、建物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並檢附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如係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建物,請表明各被告應返還之最新土地地號、建物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並檢附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如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請表明各被告應返還或賠償之具體金額,並表明所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五、被告或其被繼承人先前處分系爭各筆土地或建物之經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