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 告 何聖聰
王至復蔡惠玲黃清南陳民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被 告 楊隆榮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複 代理 人 段陶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