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原 告 莊凱旋訴訟代理人 沈達律師被 告 奇利葳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銘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系爭經紀合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藝術家經紀合約書可參(本院卷第25、26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