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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 告 郭鴻賢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律師被 告 林國義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