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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 告 林瑞美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華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日期:201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