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被 告 Easyway Franchising Pty.Ltd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訴訟代理人 葉日青律師複代理人 李偉琪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 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

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日期: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