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王宸銘被 告 戴湘源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被 告 黃瓊慧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漏載編號4、5部分,爰依職權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附表:
┌───┬─────────────────────┬───────┐│編號 │ 土地或建物標示 │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100000分之1001││ │ │ │├───┼─────────────────────┼───────┤│ 2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 │ 全部 ││ │ │ │├───┼─────────────────────┼───────┤│ 3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 │ 258分之5 ││ │ │ │├───┼─────────────────────┼───────┤│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41960分之690 ││ │ │ │├───┼─────────────────────┼───────┤│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 │ 全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