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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潤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