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永恒

王鎮園王永發王永望王永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複代理人 陳憶如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陳贈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2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日期: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