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 告 喬桂蘭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被 告 侯錦雲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之第六項第一行中關於「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裁判日期: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