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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錦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喬桂蘭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