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錦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喬桂蘭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羿方附表: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捌佰肆拾柒萬元 │捌佰肆拾萬元 ││主文第三行 │ │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柒│壹拾貳萬陸仟貳佰肆││主文第四行 │拾玖元 │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