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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陳建維

張金鶴陳游秀昭陳健南陳健能徐聖竹邱月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鐵雄、陳建宇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

600 萬元,應徵裁判費102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呂子彥

裁判日期: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