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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7號聲 請 人 車百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輝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7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未具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且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彙整之,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下列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公司登記資料及董事會決議聲請破產和解之會議紀錄。

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並彙整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

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五、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六、上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七、聲請人所提和解方案未具體明確,應提出具體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並按債權人人數附影本。

八、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九、上開債務人清冊之債權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十、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十一、聲請人除營業稅外,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