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 告 瀞文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