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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成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向可立代 理 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茂林等人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1萬9,710 元,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4,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尚欠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裁判日期:201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