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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710號聲 請 人 葉靜宜上列聲請人聲請報明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並對被繼承人葉茂林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即被繼承人葉茂林之遺產管理人葉靜芳(女、民國00年

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對被繼承人葉茂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民國106 年6 月22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葉茂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葉茂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茂林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死亡,且已由親屬會議成員於一個月內選定葉靜芳為其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7條、家事事件法第133 條之規定,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並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 項、第1179條第

1 項第3 款、非訟事件法第15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會議紀錄一紙、親屬會議會員名冊簽到簿、印鑑證明書等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