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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他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0號聲 請 人 劉靜穎相 對 人 丞軒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一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承軒精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丞軒精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裁判日期:2018-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