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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他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35號原 告 趙天來

陳趙靜好趙麗卿許趙阿娥被 告 連阿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漁業執照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漁業執照等事件,原告趙天來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以106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400元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400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5,4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裁判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