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81號聲 請 人 曾凱琳相 對 人 臺灣新突思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曾凱琳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香港商新思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臺灣新突思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臺灣新突思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相對人臺灣新突思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香港商新思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曾凱琳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係臺灣新突思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香港商新思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臺灣新突思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