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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司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34號聲 請 人 徐和森相 對 人 瓦薩美式餐飲有限公司清 算 人 徐和森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瓦薩美式餐飲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徐和森為相對人瓦薩美式餐飲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自己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明書、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7年4月24日士院彩民司成107年度司司字第107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自己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裁判日期:2018-05-30